刑部的考题就比较多了,基本都是一些判例。
比如:子十二,失手弑其父何罪
这在律法中绝对找不到案例,而这样的判罚往往比较考验官员的素质。
再比如:甲借乙五十两,身无资产,如何偿还?
这也是考验官员的应变之能,一般来说《朔律》只有判的概念,没有罚的概念。
比如,徒三千里,杖一百,服役三月,这些都是判的概念,但是没有补偿苦主罚的概念。
所以这一部分人道主义就给了判官很大的自主性。
此类的判例在会试考场上并不稀奇。
刑部的考题,都是这样的小型判例,有大概二十余道,涉及方方面面。
比如民生政治,商业农副,产业纠纷,宗族礼法等等。
这种案子的判罚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秤,怎样做到面面俱到,而又兼顾律法人情可能就是考试的重点。
比如第一道子弑父案
《朔律》之中子弑父属于“十恶”之一,通常会被判处死刑。
“十恶”是《朔律》中规定的十种严重罪行。
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子弑父)、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这些罪行被视为严重违反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是不可赦免的重罪。
不过具体的判决和处罚也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考量和判定。
但总体来说基本的处罚方向是死刑。
而这个判例中还有两个重要信息,那就是子十二和失手。
《朔律》规定犯人如不足十二岁,由其父代责。
而十二这个年纪又比较考究,判官认为其长于十二可以,低于十二也可以,而其父代责显然也不可能。
而其中失手又代表着可以有一定的缓和余地,这道题刑部出的极为高明,算是伦理和律法的一次较量。
这样的题目往往是没有对错的,但是失手确实有一定的从宽情节。
王清晨的判决如下:
判子刑牢四年,后入死囚营,斩敌十数方可放还。
大概意思就是坐四年牢,待至成年入边境死囚营,杀敌十人,方可放还。
王清晨如此判罚也是基于各方面考量。
如果换作其他任何一个判官,最后也是死罪难逃,王清晨这么判算是死缓,也多了一线生机。
边境的死囚营和敢死队差不多,几乎都是亡命徒,放在战场上只有两个结果,要么尸骨无存,要么崭露头角。
当初大将军府就有两位将军出自死